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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手啦!电动车楼道室内充电罚款5万
文章来源:睿通信息 人气:1474 发表时间:2021-08-26 14:22:12
2018年以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及全国各地方政府先后针对电动车充电出台治理通知,明令禁止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但违规停放、充电问题仍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及火灾随着电单车保有量的庞大呈现爆发式增长。近日,上海市通过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加重对电单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规定,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除加大对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上海率先颁布针对电动自行车楼道充电等问题的严管措施,无疑释放出一个重要的信号,未来全国将效仿上海的措施,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的管理。


相关政策规定


《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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