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一直面临“车桩比不协调”的问题,充电设施无法满足充电需求严重制约着新能源汽车在国内的推广和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各省市制定了相应的补贴及奖励政策,以鼓励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建设及运营。
广东省 按照充电功率给予建站补贴,按照年度运营电量给予0.1元/KW运营补贴。
为进一步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2023年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2021-2023年对粤易充平台每年补贴100万元。运营补贴,按照年度运营电量 0.1 元/千瓦时申请运营补贴。———《广东省能源局关于2021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的公示》
上海市 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以及支持充电设施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电动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附件)。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或充放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出租车充电示范站,给予充电设备金额30%的财政资金补贴。2022年及之后建成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给予充电设备金额50%的财政资金补贴,与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执行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给予一次性补贴。——《上海市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扶持办法》2022年9月29日
北京市 社会公用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运营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
日常奖励以充换电量为基准给予,年度奖励以功率为基准给予。
其中,社会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日常奖励标准为0.2元/千瓦时。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换电站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具体为106元/千瓦•年(A级)、90元/千瓦•年(B级)、74元/千瓦•年(C级)、0(D级),奖励额应结合不同等级奖励标准和纳入奖励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海南省 一次性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对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试点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或 400 万元奖励。在 2021~2022 年试点期内,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 50 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的奖励。——《海南省2022年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若干措施》2022年3月29日
广西省 按照输出功率和实际充电量,对建设企业及运营商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2022年1月26日
江苏常州 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双重补贴。
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于上年度内在本市新建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公共充电设施和统建统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1)交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2)直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千瓦;(3)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当年标准基础上上浮10%,如同时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上浮15%。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中上年度充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不超过0.1元/千瓦时。——《常州2022~2023年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
重庆市 高速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同时,对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以及本市居民小区“统建统营”的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关于重庆市2022 年度新能源汽车与充换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年4月20日
成都市 按200元/千瓦、30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
到2025年,全市建成充(换)电站 3000 座、充电桩 16 万个以上。支持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既有非居民小区增设充电、换电设施,按 200 元/千瓦、 300 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2年6月7日
福建省 新建充电桩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kWh运营补贴。
《通知》中提出,安排2022年度“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3.6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产业发展,力争2022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9万辆标准车;研究制定2022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不同地区对公共充电桩给予建设补贴,对新建的公共充电桩继续给予电动汽车充电量0.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开展电动船舶和海洋装备试点示范,加快推动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设。——《福建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2022年4月2日
沈阳市 按照 0.1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对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按照 0.1 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2022年4月26日
合肥市 充换电站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0.6元/kWh给予运营商奖励。
近日,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申报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通知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对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合肥市 加大力度推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市民安装自用充电桩也有补贴。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按充电基础设施功率给予补助,补贴标准按照直流每千瓦200元、交流每千瓦80元执行。
同时,对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给予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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